本報訊(通訊員 梅子)3月18日,韶山市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一起非法狩獵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并當庭宣判。該案由黨組書記、院長曾朝陽獨任審判,韶山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周衛(wèi)兵出庭支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陳永忠等人大代表參加旁聽庭審。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0年9月23日13時許,在被告人龍某的提議下,被告人龍某、盧某、馮某駕車在清溪鎮(zhèn)公路沿線使用氣槍打鳥。龍某負責用氣槍打鳥,盧某負責開車,馮某負責拾撿獵獲的鳥只,共計獵獲野生鳥類6只,被公安民警現場查獲。
經省野生動物專家鑒定,該6只野生鳥類為國家保護的“三有”野生動物,其中1只紅腳苦惡鳥,5只珠頸斑鳩。3名被告人的非法狩獵行為對生態(tài)環(huán)境具有破壞性,建議生態(tài)資源補償費用為1800元。
法院審理認為,3名被告人未取得狩獵證,在禁獵期間和禁獵區(qū)域內,采用禁用工具進行捕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jié)嚴重,構成非法狩獵罪,應依法懲處。在3名被告人的共同犯罪中,龍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進行處罰。盧某、馮某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依法從輕處罰。龍某、馮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從輕處罰。盧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從輕處罰。3名被告人均認罪認罰,依法從寬處理。
被告人非法狩獵的行為使國家野生動物資源遭受破壞,影響生物多樣性和生態(tài)平衡,損害了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故在承擔刑事責任的同時,依法還應承擔生態(tài)損害的民事責任,遂對3名被告人分別判處拘役6個月,緩刑6個月不等刑罰;對扣押在案的氣槍、鉛彈予以沒收;責令龍某等被告人支付賠償金1800元、鑒定費3000元;責令龍某等被告人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日內通過湘潭市市級以上新聞媒體向社會公開賠禮道歉。被告人當庭表示服判。
庭審結束后,曾朝陽表示,懲罰只是手段,教育才是目的。野生動物資源屬于國家所有,是寶貴的自然資源,非法捕殺野生動物是違法犯罪行為。希望通過該案引導人民群眾樹立保護野生動物、保護生態(tài)環(huán)境的意識,共同參與,共同努力,保護和珍愛野生動物,真正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處。
責編:萬丹
來源:法制周報